08.14 《爱情公寓》侵权、抄袭加欺骗?

关注影视人、圈内事,《影视圈》独家特约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圈内律事”版块,每周一期,用法律人视角解读圈内热点事件。

文∣ 王菲 王蕊琪

电影《爱情公寓》,顺利上映了!

由原班人马打造的《爱情公寓》电影版,上映之前遭到声称拥有《爱情公寓》全部权利的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起诉,又被扒出抄袭过往,加上随之而来的退票风波,让人不禁为它捏一把汗。

拥有庞大的观众基础,但该片没有点映,首映也是在今天下午2点才开始,《爱情公寓》到底是心虚,还是足够自信?

开画之后,影片票房迅速冲破2亿元,截止到本文发稿,已达3亿元票房,但讽刺的是其豆瓣评分仅仅只有2.4分,不得不说“非议”给它带来的口碑影响还是相当惨烈的。

对于这部纷争不断的影片,影视圈特邀京都律师事务所,从法律的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截至2018年8月7日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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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13:52,认证为“爱情公寓”的蓝V发布微博称:《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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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8月6日16:47,认证为“电影爱情公寓官微”的蓝V发布微博回应: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对于就《爱情公寓》著作权及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诽谤和骚扰的行为,“高格”保留对其进行诉讼乃至追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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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19:21认证为“爱情公寓电视剧”的蓝V转发“电影爱情公寓官微”的回应微博以支持高格。

通过事件梳理,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阵营:

微博“ 爱情公寓官微”、

微博“爱情公寓电视剧”

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汪远(高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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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电影爱情公寓官微”、

微博“爱情公寓电影 ”

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汪远(高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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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爱情公寓》这个IP版权各执一词。

剧方联凡晒出的图:

1.2008年5月16日签署的《情景剧《爱情公寓》制作协议》部分内容,约定甲方(联凡)“拥有本剧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的版权……”;

2.2009年8月15日,上海高格签署的《版权证明书》,证明联凡为该剧的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

3.2011年2月11日,联凡发布的声明:联凡授权高格制作影视剧《爱情公寓》的后续续集;

4.2011年2月11日,高格发布的《续集开发声明》:称高格承诺进行《爱情公寓》续集的制作,联凡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的权益。

5.商标注册证:尚凡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爱情公寓”41类的商标专用权。

电影方高格晒出的图:

1.2016年9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爱情公寓》1-4季电视剧剧本《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汪远,创作完成时间:2012年11月23日;

2.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为汪远经上海高格转让取得《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24集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

3.2011年2月11日,上海联凡签署《《爱情公寓》续集开发授权声明》,授权上海高格开发续集;

4.商标证书,证明高格拥有“爱情公寓”在16类、24类、26类、35类的商标专用权;

5.优酷视频截图,证明林东庆(上海联凡总经理)同意拍摄续集;

6.2015年黄浦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部分内容,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上海联凡撤诉;

7.2017年徐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部分内容,判决结果为判决上海联凡败诉。

从以上已公开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双方争议中至少存在三个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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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署名著作权人汪远(个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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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电视剧———————署名著作权人联凡(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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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电影—————————署名著作权人高格(法人主体)

针对整个事件,双方的行为和说法,我们存有以下几点疑问:

Q:影视圈杂志

A:京都律师事务所

Q: 联凡晒出的图片中,有上海高格签署的《版权证明书》,《版权证明书》是什么?它与编剧汪远的关系是? 

A : 《爱情公寓》电视剧是由《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改编而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通过公开的协议来看著作权人为联凡),其改编需要经过剧本著作权人汪远的同意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版权证明书”证明《爱情公寓》电视剧经过了原作品《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人汪远的同意。

Q: 汪远作为《爱情公寓》编剧,他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A : 从目前双方公布的证据来看,汪远是《爱情公寓》1-4季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作为电视剧剧本的权利人,汪远享有以下权利:

一、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等。

其中,第二大类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或者转让,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

Q: 《爱情公寓》电影是否侵犯《爱情公寓》电视剧著作权?

A : 《爱情公寓》剧本、《爱情公寓》电视剧、《爱情公寓》电影三者是独立的不同作品,其中剧本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文字作品”,电视剧、电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的作品,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著作权人。

根据电影方公布的《作品登记证书》,汪远是《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根据联凡提供的《制作协议》,联凡为《爱情公寓》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二者并不冲突。冲突在于,一个相同的主题下,在后产生的作品是否必然侵害在先作品的合法权益。

公开的资料看,双方一致认为《爱情公寓》电影是在《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在此前提下,判断《爱情公寓》电影是否侵权,有三个事实至关重要:

1、《爱情公寓》电影方是否经过《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2、《爱情公寓》剧本著作权人是否有完整的著作权用于电影创作的许可。

3、电影《爱情公寓》是否对电视剧《爱情公寓》构成抄袭。

根据电影方提供的证据,汪远为《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并且已授权高格使用。那么汪远所享有的剧本著作权是否完整,对于电影方的许可是否有效,就成为判断双方争议事非的关键。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范了著作权十七项人身及财产权利具体内容,其中第十三项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第十四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均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

目前双方均没有公开汪远在电视剧创作阶段与剧方联凡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容。如果汪远已将该两项权利排他性且永久的让渡与剧方联凡公司,以汪远与影片方高格的实际控制关系,我们有理由推定影片方知晓该让渡条款存在,两方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故意。如果不存前该种让渡,则剧方在影片还未上映,无法比对双方作品的情形下,仅凭作品名称和宣发资料直指影版侵权,有失慎重。

如今,电影《爱情公寓》仍在热映中,后续的发展如何我们仍会持续关注。

本期律师

王菲

追求融汇贯通的法律人,四两拨千斤的践行者。喜欢打磨首饰烧制陶艺,致力于把案子办成经典,把日子过成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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