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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第一、本案當中新聞只是交代了張某在小區遛狗和屈某發生糾紛,但是為何產生糾紛沒有交代,但是想必多半也是因為遛狗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產生爭執從而發生的悲劇,可悲!但是究竟孰是孰非,作為旁觀者並不清楚案情的情況下,不好多做評判,只能說遺憾。
第二、注意到張某年僅21歲,也就剛剛大學快畢業的年紀,大好的青春,卻因為遛狗和他人產生爭執,失手將他人毆打致死。可見張某作為年輕人過於不理性,衝動行事的代價就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無論有多悔恨,也為時已晚。
第三、屈某年僅49歲,也正值知天命的年紀,我想無論多大的矛盾,忍讓一步不和年輕人計較過多,想必也許可能會避免這場悲劇,但是一個是年輕氣盛碰上一個認死理,何必呢?
第四、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導致死亡結果的,可以對被告人處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還需要針對糾紛的原因,事發後張某有無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才好去做定奪,究竟張某最終的刑事責任如何判罰,我不清楚。只是有一點是肯定的,牢獄之災想必是難以避免的了。
因為一條狗,一個21歲的要面臨牢獄生涯;一個49歲的人被毆打死亡,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