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截留了我的徵地補償款,我要告他!
“律師您好,我在老家有一套房屋,但是前段時間村委會說我的房屋被納入國家的徵收範圍了,我原本也沒太在意,想著你要是給我合理補償,我搬也就搬了,但是沒曾想我都搬走了也沒拿到補償,我去問了徵收方,徵收方說補償款給了村委會,但是村委會並沒有給我啊,我現在想要告村委會,可以直接走行政訴訟嗎?”小編聽到這話其實超級痛心,村委會本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出來,幫助老百姓爭取利益的,怎麼現在總是出現在侵犯老百姓權益的第一線?然而問題還是需要繼續解決的,今天小編就針對村委會截留補償款這一事項為大家提供解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可知,村民委員會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通過民主選舉方式成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協助人民政府調節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並將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反映給人民政府。同時,村民委員會在徵地拆遷事項中,面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可辦理,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可知,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向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公示,並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截留、挪用、侵佔或者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由上述可知,村委會全部截留當事人補償款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那麼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就該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呢?
前些年,由於村委會並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導致其不適格做行政訴訟被告,一旦權益受到侵犯的被徵收方起訴至人民法院,也會由於被告主體不適格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然而,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出臺,如果村民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這一規定不僅規範了村委會的行為,同時也為受到村委會侵犯,權益受損的村民提供救濟的途徑。
同時,新出臺的《監察法》也將村委會納入了監察範圍,即根據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由上述可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若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的,被徵收方有權就該行為向監察委員會舉報。
因此,當您遇到和文章開頭當事人相同的情況時,可以根據上述的內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