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在諮詢離婚糾紛時,認為都已經分居兩年多了,難道就不能自動離婚嗎?那麼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該情形能否自動離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一是自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那意味著只有夫妻雙方皆同意離婚,並且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無異議的前提下才可能採取協議離婚。且協議離婚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後發放離婚證,雙方領到離婚證的那一刻婚姻關係才正式解除。
二是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已經分居滿兩年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據此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而判決雙方離婚。這可不是自動離婚哦!不僅不自動,還相當費時費力。離婚判決書生效的一刻起,婚姻關係才算正式解除。
可以說,分居兩年只是作為離婚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的參考要素之一,如果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仍要經過法定的手續,即法院判決或者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司法實踐中分居的事實基本上都是夫妻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很難界定夫妻雙方是否有兩年及以上的長期分居,所以我們想要取得法院的認定,最好是出具以下幾種佐證:
1、例如夫妻雙方的同事或者朋友能夠證明雙方長期分居的;
2、在外租賃房屋的合同等相關證據;
3、與對方的通話信息、郵件、聊天記錄等,收集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4、分居協議、合同等。
個人感悟:縱觀其人生的風風雨雨,夫妻二人應不離不棄,同甘共苦一路走過人生的壯年和暮年,真所謂莫道桑榆晚,為霞尚滿天。少年夫妻老來伴,餘生美好,雙方應且行且珍惜,相扶相攜共度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