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江小白商标案落幕,“江小白”还是那个江小白


只有当你拿上麦克风时,才会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音质究竟如何,唱歌的调到底在不在谱上。因为所有的事情被放大了之后,那些曾经不痛不痒的小“缝隙”也会有可能变成深渊。

所谓“树大了”自然也就“招风了”,前有“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相爱相杀,后有“红牛安奈吉”和“红牛维生素”的纠纷尚未理清,一波接一波一浪接一浪,前浪总是被拍死在沙滩上。现如今公众的视角再次被“江小白商标案”牵动着,面对着前方两大高能被反杀的背景,不禁让人担忧这“年轻人的第一瓶酒”会不会“步入后尘”。

也就在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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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红是非多


自从“江小白”这个品牌风靡市场后,围绕“江小白”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就爆发了一连串的纠纷。整体的情况就是:

2016年5月,适逢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 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而后,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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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上述都是结果,事实上,双方之间的争议由来已久,追究缘由还要回到8年前。

2011年,在白酒行业久经历练的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


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津糖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正是这份合同,为双方以后多起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四川新蓝图公司与江津糖酒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之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其中,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在初审公告后被江津酒厂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2月13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


此次涉案的第12065938号“江记小白”商标则是由新蓝图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在初审公告后被江津酒厂提出异议,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


随后便是“江小白”酒在市场上一炮而红,出现了热销的局面,不过,双方的合作很快出现裂隙,2013年3月,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经协商终止合作。


此后,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请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断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

而与此同时,经过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的运作,“江小白”这一品牌在白酒市场大获成功,受到年轻消费者的追捧,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销售额已达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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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


至于谈及为何最终审判结果是“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点是双方之间究竟属于经销商关系还是定牌加工关系,“江小白”(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曰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他人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等。

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森欧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的森欧公司的成立时间,而且江津酒厂也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系倒签。

再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证据即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江津酒厂向森欧公司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与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现已注销)的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的笔迹非同一人所签。

在存在上述疑点而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结语:


此次江小白案件的落幕,是继“新老红牛”与“加多宝和王老吉”之后的翻盘,总算是出现了一次“被告”胜过“原告”,这是一个好的苗头,也是给消费者一个好的答复。不能总是让消费者感觉自己在被“收割智商税”,以为手里捧着“原配”,“小三”前来捣乱,突然峰回路转,原来是一场“错爱”。

不管是多大的公司,对自己负责才能对消费者负责,不然,即使站到了所谓的高度也只是在等待着一跃而下。同时,商场永远如同战场,“亲兄弟还是清算账”的好,前期合同上的不严谨,只会在到达一定体量之后如坐针毡般的难受。当双方都摊牌的时候,也就没有情谊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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