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指人在死亡時留下的財產,遺產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者)生前留下的財產在死亡後轉移給繼承人。我們常見的享受繼承權的繼承人就是子女,現實中子女為爭奪逝去父母的遺產而“頭破血流”的案例並不少見。
今天,我們根據《繼承法》來聊一聊,哪些情形下子女會喪失繼承權。
第一,主觀角度
(1)父母本人在立遺囑時可以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父母可以將個人財產給子女其中一人或多人,也可以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種情況下,子女有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可能。
(2)子女本人在父母的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則會視為放棄受遺贈。
能否反悔?
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就無法反悔了;
如果還未繼承完畢,反悔的人可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第二,客觀角度
(1)用不限於毆打、下毒、見死不救等殺害手段,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因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喪失繼承權。
注意:後者的殺害目的必須是為了爭奪遺產。
(2)子女遺棄父母或有虐待父母的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這種情形下,如果父母在生前因為子女有悔改而表示原諒了的,則子女的繼承權可恢復。
(3)對父母的遺囑有篡改、偽造、銷燬的,情節嚴重的,繼承權喪失。
任何一位孝順的子女都能理解:父母在,人生尚有來處;父母去,人生只剩歸途。父母老了,贍養也本就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為了遺產而另有想法,真的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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