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美國人要挾促成的條約,簽署後外國人橫行中國,殺人變自衛

中國有句老話叫入鄉隨俗,到別人的地盤上作客,應該遵守主人的規矩。國家之間也適用這個原則,人類社會的普遍性法規一般都是相通的。因此,遵守當地的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一樣。

但是在世界歷史上,很早就存在有領事裁判權,或者叫治外法權。中國人對此非常反感,因為我們曾經是這種特權的受害者,其代表著中國主權的喪失,以及外國人可以凌駕於中國人之上。

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開始出現類似的制度,用來解決本國人在外國的犯法問題。可以想象的是,強大而又驕橫的古羅馬人,顯然不喜歡接受其他國家對自己公民的法律制裁。

中世紀時,歐洲與阿拉伯地區的商業往來十分頻繁。兩方的宗教信仰又同樣十分深厚,為了防止發生不必要的衝突,歐洲商人推舉出領事,專門負責處理歐洲人在當地的犯罪問題。在得到當地法庭或行政長官許可的情況下,用歐洲的法律來制裁歐洲人。

16世紀開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正式建立起來,出現國家委派的領事,處理本國公民在外國的各項事務。隨著大航海時代的到來,歐洲人把生意觸角伸到了古老的東方。

整個明朝和清朝的前半期,歐洲人都只能老老實實地遵守中國的法律。即使是澳門這樣的租借地,葡萄牙人也必須服從香山縣的管轄。如果發生涉及中國人和葡萄牙人的糾紛,澳門當局只能確保官府沒有偏袒中國人而已。

隨著西方的崛起、清朝的沒落,歐洲人居高臨下的心態日益膨脹,滿清在他們眼裡變成原始和野蠻的象徵。於是,歐洲人開始謀求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

鴉片戰爭使英國人徹底撕下了偽裝,在《南京條約》中,英國人得到了這項特權,英國人在華犯罪,必須由英國領事用英國法律來裁決,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而正式形成領事裁判權的條約是中美之間的

《望廈條約》,簽署時間在1844年7月3號。美國人通過要挾清廷,獲得了完整的領事裁判權,併成為各國的樣板。從此,大清的法律不再對洋人及與洋人有關的案件起作用。

說來可笑,美國人用來要挾清廷的事情竟然是上京面聖。1844年,美國貿易特使顧盛想到北京找皇帝當面談談,道光皇帝從鴉片戰爭失敗後,便一直掩耳盜鈴,以為不許外國使節進京,他就不會丟臉了。

道光派耆英截住顧盛,讓他到澳門去談,千萬不能進京。而顧盛想談的事情裡,除了貿易外,還有一項就是美國人在中國犯罪後的審判權問題。

當年的6月,廣州百姓與英國商人發生衝突,美國人不幸被捲入衝突中。在混亂中,一名美國人開槍打死了中國人徐亞滿。廣州官府要求美方交出殺人兇手。而美方認為這是自衛殺人,不能償命,拒絕交出!

雙方各執一辭,事實真相到底如何,耆英和顧盛其實都不確定,但他們都不在乎,能否達到各自目的,才是最重要的。耆英表示可以答應美方的各項條件,但顧盛不能進京面聖。而顧盛因此得到了自己想的東西,見不見皇帝,自然就無所謂了。

於是,雙方簽訂《望廈條約》,把領事裁判權變成了正式的法律條文。從此,凡是跟大清有交往的國家,都取得了這項特權。洋人可以在中國大地上橫行,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

除了少數外交官外,絕大多數外國領事都會偏袒本國公民,哪怕是殺了人,都很少會受到真正的懲罰。幾次民間的涉洋教案,最終結果都是中國人被問罪斬首,連曾國藩也因此被搞得民怨沸騰,黯然下臺。

正因為如此,大清的官員都把與洋人打交道視為畏途,更加助長了外國人的驕橫。加緊霸佔各種資源、偷盜珍寶文物,給中國造成了極其巨大的傷害。

領事裁判權的廢除是從一戰開始的,德、奧等戰敗國是不得不放棄,其他列強的特權要到二戰後才基本廢除。不過在某些地方,這項特權仍然得以借屍還魂,就是駐外美軍。

上世紀四十年代,駐華美軍侮辱女大學生沈崇,引發全國人民的抗議,以及反對美國駐軍的浪潮。直到今天,美國在全球各地的駐軍依然如此,日韓兩國一直是主要的受害者。美軍基地周邊的居民,經常會抗議美軍士兵的犯罪行為,並要求美軍撤出本地,但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