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係,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有謀利目的。
三、立案標準
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本罪與行賄罪、受賄罪共犯的區別
1.從客觀方面看,介紹賄賂人必須與行賄受賄雙方都有聯繫,從中溝通撮合,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繫,為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
2.從主觀方面看,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繫或代為傳遞錢物,應認定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慫恿、勸說、誘導等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那麼行為人便不是介紹賄賂,而是行賄、受賄的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