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关于《迪力工程诉本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四川金顶(600678)3月10日发布公告,关于《迪力工程诉本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迪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顶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申请(仲裁)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关于出资约定1991年12月18日,迪力工程与四川金顶签订《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以及《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合资合同约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万元,其中四川金顶用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作价2400万元人民币投入,占50%的股权,迪力工程以现金投入人民币2400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用于购买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占50%的股权。1992年1月4日,合营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于同年9月1日投产。(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出资情况截止1992年9月,申请人将2400万元人民币全额汇入被申请人账户,按规定支付、购买了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50%的所有权。同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合营公司出具一份《内部转账通知单》,承诺将价值4800万元固定资产划转给合营公司。但是,被申请人提供《内部转账通知单》之后,未提供4800万元固定资产的具体明细、评估报告,也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申请人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是否足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10年,被申请人停产,合营公司一并停产。2012年8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裁定对合营公司司法强制清算。2013年7月16日,乐山中院根据《清算审计报告》的结论,宣告合营公司转为破产清算。201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合营公司破产程序。(三)在合营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出资不实,已构成重大出资违约。(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尚有2160.887092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且未履行实物资产(含专用铁路、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义务,已构成重大出资违约。(五)被申请人出资违约行为持续至今,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导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虚化,资产大量减少。(六)被申请人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重大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2880万元违约金。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构成出资重大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880万元人民币。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提起本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3、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目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92,492元,公司已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注同花顺财经微信公众号(ths518),获取更多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