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收处罚告知书 索赔条件细化

2020年3月9日晚,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至此,尤夫股份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出现一个大的节点,证券维权律师称,目前还不算证监会的正式处罚,但尤夫股份所涉嫌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明朗,索赔条件已可以初步细化明确。

经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24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3.83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尤夫)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4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亿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8份,担保金额合计10.80亿元。2017年下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份,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2份,尤夫股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8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15.40亿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尤夫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尤夫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尤夫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7.30 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0.8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6.20亿元,其中,重大关联担保金额6.30亿元。尤夫股份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债权人丁丽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当前的信息初步判断,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尤夫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尤夫股份股票的投资者,现在可准备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