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的542日冰與火



圖源@ 青年路郵報 & The Defender


風波持續542天,檢測180次,禁賽8年,上訴成功率7%,在最新公佈的判決書和聽證會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位偉大的運動員似乎在多種複雜原因之下,敗訴了。

終究,CAS維護了作為規則制定者WADA的裁判權,這就是競技體育的本質特徵,也或許是制度的悲哀。

禁賽八年:震驚,憤怒和不解

北京時間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簡稱:CAS)就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簡稱:WADA)起訴國際泳聯(簡稱:FINA)孫楊一案作出判決,最終孫楊敗訴,被禁賽8年。

但這並非最終判決,雙方可以在30天之內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孫楊之前所取得的成績保持有效,包括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成績。

CAS秘書長馬蒂厄-雷博同時在其總部向媒體發佈結果,視頻聲明中稱有兩點導致禁賽八年:(1)沒有配合檢查(2)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為何要銷燬樣本收集容器。

CAS官網文件稱: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一致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FINA)第2.5條規定(對興奮劑控制的任何部分進行篡改)。並稱負責興奮劑控制的人員遵守了ISTI中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

根據仲裁舉證責任中的“完全滿意原則”(見注),仲裁小組一致認定,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5條規定(干預興奮劑檢查的任一階段)。

仲裁小組做出裁決:興奮劑檢測員遵守了《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中所有的可適用規則。更確切來說,孫楊對於他受檢時,因認為檢測程序不合規,從而毀掉樣本容器,終止興奮劑檢測的行為未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即當孫楊認為收集程序不符合ISTI規則時,他沒有建立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來銷燬他的樣本收集容器和放棄興奮劑控制,但消除了在以後階段對樣品進行檢測的任何機會。

由此基於以上兩點和此前的服用興奮劑行為,判孫楊禁賽八年,並在30天內可向瑞士聯邦法院就有限範圍內的原因提出進一步上訴。

如果上訴未果,八年禁賽將導致孫楊體育生涯提前結束,相反情況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將會面臨鉅額索賠的結果。

結果公佈後,中國泳協回應稱,“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上訴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小組和孫楊一案做出的裁決,我們深表遺憾。我們支持孫楊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希望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體育組織、興奮劑檢查代理機構改進、完善規則,嚴格執行規則包括興奮劑檢查人員資質要求,不能忽視運動員個人合法權利,不能讓任何人都可以去從事與運動員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興奮劑檢查工作。”

同時WADA官網發佈聲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總幹事奧利維爾·尼格里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仔細審查了國際泳聯的原始裁決,並得出結論,認為其中有許多地方似乎是不正確的。今天CAS的裁決證實了這一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果。我們將繼續認真審查所有《反興奮劑法》簽署國做出的反興奮劑決定,以確保它們符合《反興奮劑法》,並在必要時行使我們的獨立申訴權。


當晚孫楊發佈微博稱對裁決結果表示震驚、憤怒和不解,同時表示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ESPN數據,孫楊的代言年收入為246萬美元,並且在全球社交媒體的總粉絲數達3260萬。如果此次仲裁結果成立,孫楊的商業價值將遭受巨大打擊。

542日的抗檢風波

事件起因於2018年9月4日,孫楊在杭州接受一次賽外興奮劑檢查,由於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此次檢查最終未完成。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作出裁決:IDTM此次執行的興奮劑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但其破壞採樣的行為不可取。

兩個月後,WADA因不滿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根據美聯社在2020年2月25日的報道,孫楊的律師團隊和國際泳聯曾向瑞士聯邦法庭申訴,認為上訴限期已過,WADA的上訴不應該被受理。

但瑞士聯邦法庭最終駁回了申訴,聽證會照常舉行.

2019年7月21日、23日,孫楊在這兩天先後奪得了光州游泳世錦賽男子400米自由泳和200米自由泳金牌,但在賽後頒獎儀式上,澳大利亞名將霍頓與英國選手斯科特拒絕與他同臺領獎。此後,國際泳聯向孫楊、斯科特、霍頓和澳大利亞泳協均給予警告。

2019年11月15日,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舉行,時間超過10個小時。案件所涉的三名檢測人員均未出庭。並未宣判結果。但在聽證會結束後的視頻中,尿檢官稱自己的職業是建築工。

聽證會結果也表示: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國際泳聯抽取了孫楊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也未被帶走;據孫楊方透露(且WADA未明確反對),該份血液仍然存在;當晚尿檢程序因孫楊方的反對沒有進行。

也是在此次聽證會上,孫楊才得知並確認自己從2012-2018年間接受檢測180次。

但由於對孫楊及其證人證詞的翻譯不到位,法庭辯論過程開展得並不順利。雙方律師為讓翻譯和證人完全明白問題而多次重複提問,甚至因翻譯不準確而直接打斷證人發言以避免誤解。

圖片@ 聽證會現場

2019年12月10日,因翻譯不準原因,法庭需要雙方再提供筆供等,並未宣判。

2020年2月28日宣佈禁賽八年。

事實 規則與規則適用

國際泳聯FINA認為檢測方IDTM派出的檢測人員中的兩位缺乏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的資質,由此IDTM代表FINA所進行的檢測視為無效,但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此並不滿意,上訴至CAS。

CAS依據《仲裁規則》組成三人仲裁庭,分別是:法官Franco Frattini(意大利)、主席Romano F. Subiotto QC(比利時/英國)和Philippe Sands教授(英國)。Franco Franttni為仲裁席主席,Romano F Subiotto為WADA任命的仲裁員,Pihilippe Sands 為孫楊方任命的仲裁員,二者均為皇家大律師。

依次為Romano Franco 和Pihilippe


WADA對孫楊的興奮劑違規指控有兩條:“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絕提供樣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

孫楊在2014年誤服興奮劑被禁賽一案也導致此案一旦成立,將加重判處期限,所以在CAS官方文件中也指出這一點。並非是兩次服用興奮劑,而是興奮劑違規,同樣面臨重罰。

本案的焦點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檢測房資質不合理拒絕進行檢查。在檢測當晚的過程中,檢測方出具的檢測資質上並未寫明採樣人員的姓名和被採運動員,這一信息被孫楊方認為違反了檢測規定。

但WADA援引編撰規定人員稱:檢測運動員是根據大賽成績進行隨機檢測,在決賽前並不能寫明運動員姓名。在此前孫楊剛獲得雅加達亞運會項目金牌。在規則層面並未實現有力辯駁。

另一方面,深入到當晚檢測,IDTM出具的檢測文件是否在之前的諸多檢測中是同樣的?IDTM與FINA的合作追溯至1995年,本案中也證實當晚出具的文件已在2018年重複使用多次。

同時,孫楊方稱因為對IDTM檢測的程序並不清楚一原因被仲裁者會認為並不合理,因為孫楊是具有大賽經驗的運動員,在這一點孫楊方並未提供準確的合理證據。


雖然孫楊有30天時間提出上訴,但瑞士聯邦法院有權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自CAS成立以來,這一翻案比率約為7%。且仲裁庭已向孫楊,國際泳聯和WADA確認仲裁程序並無異議。

“泳池”並非只有孫楊


“泳池“之內,並非只有孫楊一人,國際體壇的賽道也並非只有體育競技一種顏色。

WADA此案的代理機構為Bryan Leighton Paisner LLP律師事務所,其合夥人位著名律師理查德 楊,曾將暴力抗檢的七屆環法車王阿姆斯特朗拉下神壇,褫奪其冠軍頭銜。此外還有弗洛伊德•蘭迪斯(Floyd Landis)和馬裡恩•瓊斯(Marion Jones)等。

理查德 楊參與起草了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例,包括2003年《世界反興奮劑法》和2008年、2013年《世界反興奮劑法》修正案。對於條例解釋和法律適用和司法體系瞭如指掌,此前孫楊方和國際泳聯認為理查德 楊參與過泳聯工作,不具有控辯資格,但其依然參與了聽證會審理工作,併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

圖片@@ 理查德 楊


此案結果出來之前的2月26日,多家西方媒體形成了巨大的輿論矩陣。美聯社發佈文章稱國際泳聯在保護孫楊,隨後多家媒體,包括紐約時報,澳大利亞媒體等進行轉載,文章內容相同的一點集中指向國際泳聯有保護旗下泳池巨星孫楊的嫌疑。雖然沒有指明結果,但西方媒體指出孫楊絕大可能無緣東京奧運會。



@ 多家媒體報道


判決結果出來之後,美聯社發文章 ,文章開頭極具諷刺性的寫道:“當錘子落在盛有一瓶孫楊血液的容器上時,最終破壞了中國最偉大游泳運動員的職業生涯。”

When the hammer came down on a container holding a vial of Sun Yang's blood, it ultimately shattered the career of China's greatest swimmer.)

孫楊,2012年倫敦奧運會他成為中國男子游泳首位奧運冠軍。孫楊在奧運會共獲得3金2銀1銅,從2009-2019年游泳世錦賽,孫楊共獲得11金2銀3銅。此次禁賽對於孫楊個人和中國泳壇以及整個中國體育的未來發展產生強效應,

從1994年廣島亞運禁藥風波以來,中國體壇被禁賽的運動員從跑步,跳高到游泳舉重等,先後有“馬家軍”諸多選手,長跑名將孫英傑,歐陽鯤鵬、百米女飛人王靜、競走選手宋紅娟、賽艇運動員郭林娜、自行車選手李富玉等因興奮劑事件被禁賽。

2012年倫敦奧運會,葉詩文連摘兩金。西方媒體的質疑聲逐漸鵲起。

BBC解說員克萊爾(Clare Balding)詢問體育專家時暗示葉詩文有使用藥物的可能,BB對此事拒絕道歉。

中國泳壇從廣島亞運開始,持續不斷遭受興奮劑的陣痛,這使得中國泳壇的乾淨程度飽受外界質疑,而事實上,在不同的國家,都有一定數量的游泳選手爆出圍繞興奮劑的相關事件。

同時,國際法的識別問題是國際體育法貫穿始終的問題,從梅里特案到英國BOA案,對於規則適用的問題不斷被指出,對於規則的適用涉及運動員參賽資格、興奮劑處罰等與權利保護或權利衝突等問題,需要引起深刻重視。

CAS: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縮寫為CAS。於1984年在瑞士洛桑建立,於1994年從國際奧委會的直屬領導下獨立出來,現已成為解決國際體育糾紛的重要機構。

體育仲裁院的機構包括: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和體育仲裁院。CAS設有仲裁員名單,仲裁員包括體育專業人士及法律專家人士,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合理兼顧了法律專業性與行業專業性。有關興奮劑的爭議是CAS(上訴仲裁處)處理的最典型案件之一。

本案之外,還需三個方面亟待討論與思考:

(1)對於WADA的規則適用,是去說服改變,還是破壞規則?

(2)國際泳壇被小範圍爆料的其他國家的興奮劑事件,尤其是針對部分國家知名運動員的爆料,為何止步於非國際主流媒體的報道,而沒有引起廣泛討論?

(3)政治因素對體育運動和國際體育法的判定是否存在隱形影響?

附:

CAS公佈文件要點整理翻譯:

鏈接:https://pan.baidu.com/s/1UnrntnfeGO-jvTqLKTZsSg 提取碼:zp3c

WADA訴孫楊和FINA案#

律師說明已發佈,要點如下:

1)CAS只聽一方,忽視規則和程序,孫楊將根據有關司法程序行使正當權利,已明確將提起上訴

2)孫楊沒有任何篡改摻雜控制程序或拒絕提供樣品的行為;

3)無正當合規的資質證書,侵犯隱私權

4)興奮劑檢查人員沒有任何有效授權,並且未經通知便通知未經培訓的不合格人員參加測試,尿液收集器違反了規定並拍攝了照片和錄像,控制人員自願放棄了測試

5)早在2017年,孫楊就該興奮劑檢查官因沒有有效的資格和證書而提出投訴,該投訴仍在審理中

6)興奮劑檢查官在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小組和CAS的聽證會上作證時,歪曲了事實,提供了矛盾的證據,並撒謊。此外,當在CAS上作證時,她甚至否認自己在國際泳聯聽證會上的證詞,並講了更多謊言。

7)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在本案中是當事方,是規則制定者,也是國際測試和調查標準的解釋者。換句話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CAS未能獨立做出決定並做出公正,公正的裁決。

8)由於國際社會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導致一些組織或其授權機構的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忽視了程序,導致種族偏見和民族地位,這嚴重違反了《公約》的規定。

仲裁裁決書已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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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84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