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法律顾问黄洪扣举案说法解析“误导性陈述”


上周二,本报刊发《秀强股份和雅本化学被立案调查》,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秀强股份、雅本化学和泰和科技是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三家公司均涉嫌误导性陈述。为了进一步弄清楚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细节,记者专门采访了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南时报·江苏金融报道法律顾问黄洪扣先生。他表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大类。相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认定难度最高,相信证监会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证据线索。黄洪扣以秀强股份为例,梳理其中的脉络,希望能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和参考。

何为“误导性陈述”

无论是本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的证券法还是本次修订之前的证券法,均没有对误导性陈述直接进行定义。但根据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误导性陈述应当是违反信息披露的“准确”原则的行为。准确的词义是正确、精确,准确的反义词则为错误、粗略。因而,误导性陈述应为导致投资者判断错误的错误或粗略的陈述。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第九条对误导性陈述的定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洪扣认为,除了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从证监会对类似案件的行政处罚认定来看证监会对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标准。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案与三家公司涉嫌的误导性陈述案类似。在对安硕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确定的认定误导性陈述的主要标准有三点:一是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例如,披露的业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极低,却使投资者误以为是能影响业绩的业务;或披露的业务尚无进展或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二是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三是披露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了较大影响。

互动易平台信息不实

按照上述证监会的三项标准,黄洪扣认为,秀强股份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

今年2月,秀强股份因沾上特斯拉概念而火爆。但秀强股份的正式公告并未披露过其与特斯拉的业务往来。秀强股份是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向提问的投资者陈述其与特斯拉的业务关系的。

秀强股份股价异动期间是2月4日至2月20日。在股价异动前,秀强股份在互动易平台涉及特斯拉的陈述主要是:新能源充电桩玻璃项目,目前已正常供货;目前公司为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玻璃的国内唯一供应商;公司正在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顶玻璃样品,目前送样两次样品的数据经客户确认是合格的;公司一直在积极与特斯拉沟通,争取尽快供货。

2月4日11:26,秀强股份在互动易平台陈述。春节前公司已通过电话会议和特斯拉确认产品的参数指标; 公司已就光伏屋顶玻璃产品向特斯拉报价。从秀强股份的上述陈述中,普通投资者一般会得出如下结论:秀强股份已向特斯拉直接供应新能源汽车用充电桩玻璃,并且是国内唯一供应商;根据特斯拉“2020年要建设4000个充电桩”表述,2020年秀强股份充电桩玻璃的供应量将是巨大的,秀强股份的业绩也会相应增加。

那么,现实情况如何呢?

2月14日发布的公告中,回复深交所2月11日的关注函时,秀强股份仍然恶劣地继续误导性陈述——“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目前客户仅为特斯拉一家”。但在2月19日的公告中,回复深交所2月14日进一步追问的关注函时,秀强股份不得不如实承认,特斯拉不是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直接客户,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订单由特斯拉指定厂家下达,该厂家做成合格成品后供应给特斯拉,公司不属于特斯拉充电桩玻璃产品的一级供应商,且目前使用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不属于主流产品。“根据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应用玻璃材质的充电桩产品为客户产品创新,还未在终端产品中大规模启用,客户在国内尚未开发其他供应商。”因而,其所谓的“国内唯一供应商”也是毫无意义的噱头。

在回复深交所2月14日关注函时,秀强股份承认:充电桩玻璃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极低,不会对公司2020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同时,秀强股份承认:公司目前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工程认证,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批量生产产品的生产线仍在建设中。

违规信披误导投资者

在互动易平台,秀强股份只陈述对其有利的涉特斯拉的信息,并没有同时向投资者披露诸如特斯拉不是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直接客户、玻璃材质的充电桩还未在终端产品中大规模启用、充电桩玻璃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比例极低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太阳能屋顶玻璃尚未投产且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等等不利信息。

在对深交所2020年2月11日的关注函回复时,秀强股份仍然恶劣地继续回避披露上述不利信息。一直到深交所2020年2月14日向其发出进一步追问的关注函后,秀强股份才不得不回复说明上述不利信息。黄洪扣表示,秀强股份明显存在选择性、片面性披露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斯拉概念股是近期市场的热门股。因为秀强股份在互动易平台上频繁称其为特斯拉供应商,导致秀强股份从2月4日起到2月20日连拉12个涨停板,累计涨幅达215%。虽然秀强股份在2月7日、12日、17日三次发布股价异动公告,但每一次公告都声称: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一直到收到深交所2月14日进一步追问的关注函后,秀强股份才勉强披露上述不利信息,“更正、补充”了前期披露的信息。并且,对深交所追问函本应按深交所要求于2月17日前予以回复,但秀强股份拖到2月19日才对外公告回复。投资者明显受到了秀强股份的误导。

新证券法彰显威慑力

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三家公司本次东窗事发都与互动易平台有关。此前,深交所对三家公司的关注函中都有这样的问询: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平台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三家公司的回复都是:该事项未达到应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从本次修订以前的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看,三家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披露的信息确实不属于应以临时公告披露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并非法外之地,证券法、证监会、交易所都有相关规定。”黄洪扣告诉记者。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根据该规定,“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的披露都受法律规范,即使是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即使是自愿披露,即使是非法定途径(如自媒体、互动平台等)披露,只要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构成影响的信息,披露时都应该遵循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规则。

“证监会新年一出手即对三家公司误导性陈述闪电行动,彰显了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在未来监管新常态中的地位和威力。”黄洪扣表示。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衍晖 钱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