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慶陽中院兩天審結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3月27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在慶城縣看守所通過視頻提訊方式 宣判慶陽首例涉疫情防控二審案件,該案件從受理到審結僅用兩天時間,是慶陽中院刑事二審案件審理時間最短的一起。

2020年2月27日,慶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審被告人史某某在1月31日拒不配合疫情檢測,強行駕車闖卡,並以暴力行為踢打辱罵執勤民警涉嫌妨害公務一案,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涉疫情案件事關全國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事關國家穩定和疫情防控大局,意義重大,不容鬆懈。3月25日,二審立案後,慶陽中院迅速反應,第一時間組成合議庭,辦案法官即刻閱卷,第二天一大早趕往慶城縣看守所提訊被告人。合議庭 在充分聽取 被告人 上訴理由後, 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深入討論分析案情, 決定該案 不開庭審理 。 非常時期,兵貴神速,辦案法官加班加點,僅用兩天時間就對該案作出判決。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20年1月下旬,我市陸續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疫情管控形勢日趨嚴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疫情管控工作人員放棄春節休假,冒著巨大的生命健康危險,連續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上訴人作為我國公民應同大家一樣嚴格按照管控人員的要求,積極配合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疫情管控工作。再者,上訴人的妻子1月28日、1月30日有感冒、乾咳等症狀,為了親屬和他人的身體健康,上訴人更應該主動接受檢查。但上訴人不但沒有主動接受檢測,反而駕車逃離檢測點,在被強行帶回後暴力抗拒檢查,社會影響惡劣,綜合考量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和認罪態度等因素,原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量刑適當,慶陽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