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一般都很低,债权人想向企业股东追债的想法普遍存在。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原则上公司股东是不对公司负债负责的。但是公司股东往往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实际控制人,他们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是需要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是需要负责的呢?
一、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即使企业破产清算,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主要有抽走货币出资;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脱壳经营;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等等。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因股东责任导致无法清算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的控股股东对企业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因股东蓄意破坏清算程序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股东应当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承诺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无法区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
7、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导致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开来,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