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只限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属于应税服务中的购进“现代服务”下的“租赁服务”。2018年1月1日前,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兼用于不同计税项目的,应按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2018年1月1日起,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

3、兼用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转为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对应期间的租赁费进项税额应当作转出处理。

因此,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兼用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无需计算不得抵扣金额及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以后期间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其对应期间租赁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租入的租赁费,按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列支,按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或最短使用年限摊销的,准予扣除。

因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期摊销租赁费,不得扣除折旧费,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合理摊销;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准予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三、房产税

1、企业租入房产支付租金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