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有变

今年1月,中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目前第一阶段已经生效,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在中美双边经贸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4月24日,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斌就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变化进行了相关解读,提醒外贸企业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新增商务信息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9号的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对目前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详细说明,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中美经贸协议》则明确说明,商业秘密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外,还包括了商务信息。

《中美经贸协议》中新增的商务信息,是指“涉及或者与下列情况有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涉刑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

《中美经贸协议》中规定,双方应当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换而言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将不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应该正式启动刑事调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以前的《刑事审判参考》第609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权人需要满足“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前提条件,相关部门方可予以立案追诉。现在,这些前提条件将逐步取消,即便侵权行为尚处于萌芽阶段,相关部门也可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

相关制度更需规范

《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本市企业在与美国从事经贸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就可能导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牢狱之灾。周斌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要严格规范财务会计、税务筹划等相关制度。如果企业存在财务凭证缺失、记账不规范、偷漏税款等情况,一旦遇到侵权泄密风波,将无法最大程度地证明所遭受的损失,届时会陷入民事诉讼无法达到效果、刑事控告也无法开展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