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增強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加大對年報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指在年報等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以及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分(子)公司負責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人員。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財務報告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二)會計報表附註中財務信息的披露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解釋規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等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要求,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

(三)其他年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規範運作指引》等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

(四)業績預告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存在重大差異;

(五)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存在重大差異;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五條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標準: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重要性取決於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是判斷該會計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反映在報告期內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重大遺漏信息補充、業績預告修正等情況,或出現被證券監管部門認定為重大差錯的其他情形。

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二)涉及淨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更正;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七條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佈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八條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及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收集、彙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並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會計差錯更正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後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的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之後,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做出專門決議。

第三章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十條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

(一)會計報表附註中財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

準:

1、公司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未按規定披露的;

2、主要稅種及稅率、稅收優惠及其依據未按規定披露的;

3、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併財務報表項目註釋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註釋遺漏的;

6、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的;

7、或有事項未披露的;

8、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披露未按規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轉讓或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簽訂許可協議等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且未經公告披露的信息遺漏,屬於重大信息遺漏: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10% 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2、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十一條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淨利潤同比上升,實際淨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淨利潤同比下降,實際淨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範圍達20%以上。

第十二條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三條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條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收集、彙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並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除追究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採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的,證券投資部在董事會秘書領導下負責收集、彙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規定提出相關的處理方案,逐級審批後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懲處:

(一)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系責任人個人主觀故意所致的;

(二)干擾、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和事故處理,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的;

(三)明知錯誤,仍不糾正處理,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多次發生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

(五)董事會認為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處罰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內通報批評;

(二)警告,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三)調離原工作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季度報告、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生效實施。

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