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 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150.51万份调整为148.55万份。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0年3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5,600份;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8,400份;2名激励对象由于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原则,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公司原拟授予该2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5,600份,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5人调整为131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150.51万份调整为148.55万份。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