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阳光采购-今日头条-手机光明网

新华社客户端南京4月23日电(记者邱冰清)记者从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发布的《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驻苏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均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意见明确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药品等8类药品按规定在省平台阳光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其中,进一步放宽创新药品挂网要求:明确创新药可直接挂网,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按全国最低价直接挂网,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药品经谈判后可直接挂网。

意见以阳光挂网议价采购为基础,可采取议价采购、备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不同方式。为推动医疗机构积极议价,省平台对同一药品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监测分析,设定“红黄蓝”价格区域,并提示给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作为议价参考。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给予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同时要求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约,对索取返点、返利、和回扣行为的医疗机构,经查实后报相关监督部门。

意见提出发挥医保引导和约束作用。对按要求议价采购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对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保障及时回款。对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的药品,每年根据挂网价格,综合省内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合理制定下一年度支付标准,引导企业主动降价。对带量采购的药品,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意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后20个工作日内调平挂网最低价,省平台每年定期联动调平全国最低挂网价。同时特别强调药品质量安全,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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