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巅,盗瓶间,有我周某一片天。
仰天大笑偷车去,我辈岂是打工人?
一步盗,步步盗,十步偷一车,千里不留瓶。
事了佛衣去,深藏钱于瓶。
南宁电车瓶不见,必是周某一招见。
看到这,想必大家也知道了,这首打油诗调侃的正是火爆网络的“窃·格瓦拉”周某,前些时日他结束了因盗窃罪等罪而入狱的生涯。
而接下来要讲的王某鹏也火了,不过他的火是面临牢狱之“火”。
手机上网买买买,网剧游戏一起嗨。在互联网高度发达、5G即将全面商用的背后是通信设备这一新基建的铺设,而本该是为美好生活而大力铺设的通信设备,却被王某鹏给盯上了。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鹏至龙南县、会昌县、信丰县、兴国县、定南县、瑞金市,多次盗得移动等基站光膜板等通信设备,共计价值人民币714,363.12元,并将偷到的上述通信设备销售给被告人吴某杰,吴某杰明知上述设备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26次收购脏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4,120元。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4,363.1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王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吴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利欲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共同参与保护通信设施,打击盗窃或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通信网络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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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龙南检察
编辑:曾钰
校对:郭玉玲
审核:郭建龙 叶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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