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監護人要承擔責任嗎?

道路交通系列:

【典型案例】2019年6月12日上午,合肥市肥西縣駕駛員李某將一輛大型貨車停靠於一下坡路邊,但未關嚴車門就去洗手間。此時,7歲男孩朱某趁母親不注意獨自爬上了車。朱某上車後,啟動了發動機把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陳老太太和三歲的孫子夏某撞成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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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瞭解事故起因後,認定朱某以及車主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因三方就醫療資等賠償問題沒能達成協議,陳老太太及三歲的孫子將朱某及車主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賠償各項損失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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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司機李某停車時未將車門關嚴鎖緊,使朱某得以鑽進車內,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負責。但如果沒有朱某的“擺弄”,顯然不會發生這次意外,而朱某又只是個7歲的孩子,能否讓他與李某共同承擔責任呢?這就涉及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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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是指年齡在18週歲以下的人群,10週歲以下的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處於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民事活動時,需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同時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未成年人肇事的責任承擔問題,但適用《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如果未成年人有獨立的財產,可以先以其本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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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朱某之母未盡到充分的監護義務,讓朱某爬進了停在路邊的車輛,引發了交通事故,應該對朱某引發的損害後果負責。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朱某與司機李某負同等責任,應當共同賠償陳老太太及孫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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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