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 | 永定四男子种果树创业,没想到落得这样的下场

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天是第51个地球日,你为这个美丽的地球做了什么?

4月22日,永定法院采用“3+4”大合议模式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非法开山种植柚子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7.3万元到4.1万元不等罚金,给付2万元生态恢复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两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合伙在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某山场开山,用于种植柚子树。挖掘机在山上作业了二、三天后,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入伙开山种植柚子树。在开山过程中,挖掘机直接把山场生长的树木、竹子勾掉填埋,并将山场开设成阶梯状的平台,将柚子树苗种植在开垦的平台上。




被损毁的林地

经认定,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毁林面积40亩,毁坏林木蓄积量27.2立方米,毁坏林木2720株;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毁林面积22亩,毁坏林木蓄积量14.96立方米,毁坏林木1496株。四人损毁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毁坏林木的原木价格为14578元。


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于2020年3月5日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了种植柚子树而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除了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大合议模式

依法判决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永定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7.3万元至4.1万元不等罚金。四被告人共同给付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小贴士

《森林法》规定

1.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2.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3.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4.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

5.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6.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7.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森林法》禁止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4.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5.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6.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7.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领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地球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我们一起行动,保护地球村,严惩生态犯罪,守护秀美河山,我们一直在路上!

来源:永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