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足壇圍繞廣州恆大的“震點”有點多:先是塔利斯卡公開對話恆大申請“特殊簽證”,然後是廣州恆大發公告硬剛中超公司,到昨天則是直接開除球員。“
于漢超為什麼要塗改車牌?這個疑問在坊間裡有多種猜測,其中最熱門,或者是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為了應對廣州市“開四停四”的交通管制。據悉于漢超的大G車牌為遼B,屬於外地車牌而被納入到“開四停四”的管制範疇以內,再加上于漢超家在珠江新城,離番禺基地有30多公里的路程,每天需要驅車去訓練讓他頭痛不已。在不想買多一臺車浪費開支,同時又想不用每天為交通管制煩惱的背景下,于漢超的腦子就突然“短路”耍起了小聰明,將車牌號碼上面其中一個字母“F”改成“E”。如此一來
廣州恆大嚴格實行“三九”隊規,讓于漢超成為了中超史上第二位被俱樂部直接開除的球員,而首位是毛劍卿在2013年因為和隊友打架被開除,這樣的操作是否合乎相關規定呢?根據一位名叫陳俊律師在微博上解讀,如果按照中國法律來走,于漢超其實可以在拘留所出來後和恆大對簿公堂要求撤回開除決定,或者可以追討2000萬元賠償金。這位律師的理據是《勞動法》相關條例,認為“三九”隊規通篇都是模糊化的語言,例如“九開除”裡面的“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但于漢超雖然是違法了,但其違法的程度還沒有到犯罪的高度,即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第七點“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者”和第八點“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者”,怎麼才算損害公司品牌?怎麼才算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者“三九”隊規是恆大單方面制定的條例,並不具備中國法律保護,也自然不被《勞動法》認可。所以如果於漢超在15天拘留出來後,真的與俱樂部“硬剛”起來,恐怕廣州恆大還真的會有一場官司可打。
也會有一個極大的概率,那就是俱樂部可能會與出來後的于漢超選擇“私了”。據悉,于漢超與廣州恆大的合同期直到2021年12月,同時由於足協已經出臺了限薪令,久別賽場+33歲的于漢超較早前已經上了廣州恆大的拋售名單。這次於漢超“親手”終結自己的恆大生涯其實也剛好給俱樂部找了一個解約的理由,如果按照國際足壇相關條例解約球員需要支付剩餘合同年的薪水,也就是廣州恆大需要向于漢超(1500萬元年薪+1.5年合同期)支付大約2000萬元的賠償金。按照中國《勞動法》來看廣州恆大肯定不能用“隊規”來免掉這個金額,這需要看俱樂部相關部門和于漢超就如何“損害品牌利益”方面來洽談最終的賠償金。另一方面于漢超因為被廣州恆大開除了將會恢復到自由身,其他俱樂部近期內也不會貿然簽下他,其一是該名球員仍處於輿論敏感期,其二則還需要看中國足協對他的追加處罰,例如需要禁賽幾場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