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对党员的违纪行为所得经济利益如何处理?

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八

对党员的违纪行为所得经济利益如何处理?

小疑:某县副局长春节期间收受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的红包,经查实共计15万多元。该副局长受到了纪律处分,他收到的红包如何处理?

老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以下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纪检机关才有权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决定不是纪律处分,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2)避免重复处理。由于违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律,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其他机关已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或者案件已经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纪检机关不能再作出收缴或责令退赔处理决定。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案钱款应当随案移交。

(3)可以提出申诉。被处理人及相关人员对纪检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退赔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但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没有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纪党员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