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醉酒女同事 赔了88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汉族,大学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公司同事赵某某(女,32岁,未婚)等人在张家港一饭店内就餐期间共同饮酒,当晚一行人饭后从张家港回宜兴,因赵某某酒多意识不清,被告人王某某及同事就将赵某某送至宜兴市**酒店房间内住宿,后几名同事离开酒店回家,被告人王某某原打算打车回家,但因感觉自己酒多即也在房间床上休息。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醒来,发现被害人赵某某仅穿内衣裤躺在床上,即欲趁对方醉酒之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某遂褪下被害人的内裤,亲吻被害人嘴部、阴部,手摸被害人胸部,后在将生殖器接触被害人外阴部时因害怕而停止实施强奸。

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害人赵某某醒来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睡在自己身边,并感觉自己被侵犯,即联系自己姐姐到场后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决定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