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金喜
被执行人姓名:王金喜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豫0103执1928号
身份证号:4101021959****2035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1号院4号楼3单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16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执行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3民初10429号
举报电话:0371-68959760,0371-68873517
案情介绍:原告巴月琴诉被告王金喜、第三人谭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0103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金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160000元及利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其至今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