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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國企還是私企,甚至包括政府有些機構,加班不給加班費,都時有發生。
因為我國的法治建設還在路上,相關違法成本太小,既使被員工舉報,執法部門也多是批評一下相關部門負責人,有時連批評都懶得給,只是電話溝通一下,就算辦事了。如此一來,舉報者的日子就不好過了,小鞋是一定要穿的。
深究其因,個人認為是中國走過的路決定的,新中國建立初期,無論政府、廠、礦,都是全民所有,百廢待興,需要全國上下一心,無私奉獻,國家也提倡這個。而且,那時一個大型工廠,會有自己的醫院、學校、食堂、職工住房,可以說,員工在廠裡上班,幾乎衣食住行全部由單位幫忙解決,員工有主人翁精神,心甘情願加班工作,以廠為榮是真實存在。國家倡導,員工認可,加班的矛盾極少發生。
改革開放之後,市場經濟代替了計劃經濟,許多新生事物出現,單位與員工的地位悄然發生了改變,不在是全民作主人的時代,變成了赤裸的勞資雙方,員工不再拿單位為家,單位也不再替員工解決一切問題。可現實中,一些單位卻總拿過去的思維來要求現在的員工:工資給的不多,卻要求超額的付出。可以說,這些單位只是學到了資本家血腥剝削的手段,卻沒學到資本家銳意進取的精神。
這些隨意加班的單位的現狀就是資本家的手段+官本位的思維,認為員工的付出就是應該,毫不在乎員工的權益,缺少守法意識。
建議總是被動加班的員工還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實在是解決不了矛盾,就走法律途徑———當然前提是先準備好後路
中國的改革還在路上,依法治國也在進行中,有些矛盾是暫時解決不了的。不過相信會逐步改善,改革的陣痛也許要二三代人去承受,這是必要付出的代價,就算是為了子孫後代吧
逍遙六世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對於已經加班的,你可以索要加班費;對於今後單位仍然安排加班的,你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需要徵得員工同意的,也就是說你當然可以拒絕。
不過,你要弄清楚單位對你實行的是何種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下,只有上班沒有加班;綜合計算工時制下,全年兩千小時內只有上班沒有加班(法定節假日除外),這兩種工時制下你拒絕你認為的“加班”,其實是拒絕正常上班,一不小心就構成了嚴重違紀了。
所以,不要誤認為都是標準工時制。只有標準工時制下你可以拒絕加班。
吳律師說勞動法
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有不支付加班待遇。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但是如有以下情況,請慎重拒絕加班:1,企業安排的是生產緊急任務。2,加班後,企業安排其他時間調休,3,企業支付了加班待遇。
如果由於拒絕加班,造成企業損失,可能會被要求賠償企業損失。(看我微頭條,拒絕加班,員工被判賠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