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樂山男子倒車時碾死自己,這個案子怎麼判的?

大家還記得去年“樂山男子酒後駕車碾死自己”這個離奇的案子嗎?案件應該怎麼判?當時引起了網友們熱烈的討論。


近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並宣判。經審理認為,該男子負主要責任,其好友負次要責任賠償20.2萬元。


2019年1月7日晚,樂山城區嘉興路美食街,一輛白色小轎車正在從人行道緩緩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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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駛入機動車道後,幾秒鐘後突然高速倒回一名男子從駕駛室內甩了出來,兩個前車輪先後壓到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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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多人一起將小轎車從男子身上抬開,但男子仍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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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男子酒後自告奮勇幫倒車


法院查明,事發當晚,呂某應新婚朋友周某某和柳某某的邀請,來到樂山城區嘉興路美食街就餐。期間,呂某與周某某等幾人都喝了不少酒。就餐結束後,大量飲酒的周某某被眾人扶上自己車輛的後座,其妻子柳某某沒有飲酒準備開車,但她由於車技不熟練,始終沒有將車順利發動。

呂某見狀自告奮勇表示幫忙倒車。隨後,呂某將車倒在路口。就在呂某準備與柳某某換位時,車突然加速向後倒,呂某跌出車外,並被捲到車下。呂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男子好友負次要責任賠償20.2萬元

事情發生後,呂某的家屬將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周某某與柳某某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呂某酒後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柳某某在知悉呂某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呂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周某某和柳某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共同飲酒行為屬於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呂某家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後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某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於周某某與柳某某已支付呂某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


此案讓人唏噓不已,

你對這個判決結果怎麼看?

晚報君想提醒大家:

不管怎麼樣,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望大家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