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全面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节约集约用地最优化

交汇点讯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出台了《新北区关于改革创新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将从项目准入,差别供应、合同监管、保障服务四个方面着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升自然资源利用产出效率。

在执行项目准入评价上,新北区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作为项目入区投资的前置必要条件,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签,以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形式,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按照《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 在实施差别土地供应方式上,新北区规定国家、省、市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厂房、研发总部以及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工业用地在工业用地供应时,按项目准入条件,设定投入产出相关要求,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经评价考核达到约定的年亩均税收等产出要求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期租赁土地年期为5年,先租后让总年期一般为20年,最高为30年,从而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 在建立合同管理评估机制上,新北区建立了出让(租赁)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监管机制,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开发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未达到产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年亩均税收等重要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管理。 在保障用地单位合法权益上,新北区将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承租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满足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各项合法需求。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交汇点记者 万小珍 通讯员 钱里阳

在执行项目准入评价上,新北区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作为项目入区投资的前置必要条件,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签,以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形式,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按照《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 在实施差别土地供应方式上,新北区规定国家、省、市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厂房、研发总部以及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工业用地在工业用地供应时,按项目准入条件,设定投入产出相关要求,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经评价考核达到约定的年亩均税收等产出要求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期租赁土地年期为5年,先租后让总年期一般为20年,最高为30年,从而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 在建立合同管理评估机制上,新北区建立了出让(租赁)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监管机制,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开发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未达到产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年亩均税收等重要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管理。 在保障用地单位合法权益上,新北区将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承租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满足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各项合法需求。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交汇点记者 万小珍 通讯员 钱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