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由双方分担损失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亦即,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院判决由双方分担损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在侵权责任编中哪些条文规定了由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条中监护人即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分担损失,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条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大多并无过错,但也应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众观侵权责任编,仅此三条规定了由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情形,亦即仅在监护人责任,丧失意识侵权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三种情形下才可由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其他情形如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不应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