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离婚容易,是因为结婚很容易。
匆匆结婚,而后又匆匆离婚。
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一些事件已经发展到索要彩礼不成造成故意伤人。
而农村这也是比较典型的,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给付的,离婚就应该返还,这是一个误解。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在决定彩礼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三条,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对于第2、3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至于第2项中“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未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不同的案件应该会有不同的标准。
但是,一般认为,除金钱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
金钱和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称为彩礼。
通常考虑:
二、财务属性要区别。大宗商品、金银器具等均应当属于彩礼范围,而烟酒衣食均为消耗品,应不属于返还财产的范围。
三、对返还数额的确定。大笔财物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给付。
四、对给付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应当将彩礼与已经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区别。
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
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
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金钱婚姻”观,引导社会风气,攀比嫁妆,彩礼涨升。
因此,对于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