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开发商等胁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履行吗?


对于开发商胁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户可以不履行。


第一,关于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性质。协议即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当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后自始无效。所以,被胁迫的拆迁户应采取法律手段,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丧失撤销权。


所以,如果被胁迫的拆迁户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协议,则该协议自始无效,拆迁户就可以不履行该“霸王”协议。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力量对比悬殊,拆迁方往往会借助自身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迁方的利益。被拆迁方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时效性、被动性,权利受侵害人要及时、主动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