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搭建遮雨棚或是外陽臺封窗違反了規劃法嗎?

大家在裝修房子經常會遇到外陽臺是否能封閉,頂面漏水能否搭建遮雨棚的問題,一些業主裝上後會遇到街辦的工作人員上門下達自行拆除通知書,通知書會以業主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要求業主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會依法強制拆除。如果遇到這些煩惱事,相信大家都會忐忑不安還惱火煩心。在這裡就我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探討。

我國關於建設規劃的立法最早是起始於1980年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中指出“為了徹底改變多年來形成的“只有人治,沒有法治”的局面,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證城市規劃穩定地、連續地、有效地實施。會議認真討論了國家建委和國家城建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草案)》,認為這個“草案”是好的、可行的,建議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儘快修改,報請國家批准實行。”。從此我國規劃立法提上日程,在1984年我國先行發佈了《城市規劃條例》,其中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地區內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敷設道路和管線的,都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辦。   申請進行建設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其建設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築密度、建築層數、建築立面以及與環境協調等設計要求,並審查其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發給建設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對建設工程作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到1989年我國出臺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其中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也是對建設工程辦理許可作出嚴格要求。那麼在2007年我國建設規劃立法作出了較大修改,將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其中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方面也是作出了要求,在2015年和2019年對該部法律進行修改時,這條內容沒有變化。但是,我們可以從法條內容的變遷中可以看出一些微妙的變化,首先,在1984年條例中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任何”,在1989年《城市規劃法》中是“必須”,在2007年《城鄉規劃法》中是“應當”。從詞語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出觀念的變化,實際上就是上世紀80年代,個人家庭在陽臺上封個窗子,搭個鴿棚又有多少人來管呢?立法雖嚴,但是在操作性不太現實,到現在我們對建設工程的規劃更加重視,較好的保證群眾有序的生活、環境衛生、安全的居住工作學習環境。但是群眾意見較大的不太理解的就是頂樓漏水,多次維修仍然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在自家外陽臺上封個窗子防噪音防塵防溼怎麼就不可以了呢?這也說明我國執法嚴格,執法點已經能夠到達社區小區。但是本人對於這個問題也工作中也是不太理解,我國規劃立法主要是對城市、鎮、村莊的整體佈局對交通區劃功能分區進行規定,對全部建設活動進行許可現實中也不太可能吧,建築法規對施工許可也有限額例外的,規劃法作為全局控制怎麼會對微小工程也作細緻的許可呢?經過反覆查看資料,和專業人員交流,很遺憾的是規劃法規真的沒有建設活動的許可例外,也就是說雖然觀念變了,但是建設活動仍是需要規劃許可的。這種情況在部分省市引起了重視,在地方立法上就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作出了明確的例外規定。如南寧市2019年印發《關於公佈第一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通告》明確了不增加建築面積、高度、主要結構、層數、外立面等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那麼對於樓頂和戶外小型工程就可以自行建設呢?本人對此也不認為放任自流,只是應該簡化程序從許可改為備案審查,對於工程存在安全問題和質量問題和外觀統一性進行把關,不符合要求的仍然不能施工,樓頂在所有權仍是全部業主的情況下業主自行建設從防止漏雨的角度是應該的,但是施工後對於如何保證全部業主的權利仍然需要解決。對於微小工程我國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點,規定上仍然不太明確,希望在今後我國在此些關係老百姓的具體問題上能夠立法,讓大家有法可依,保證守法的情況下解決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