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利会计导读: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01
修改内容划重点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主要修改如下:
代理记账机构方面: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更加严格,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6、县级以上财政局可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代理记账机构有不法行为,企业或个人都可随时举报,严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方面:
1、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02
详细修改内容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03
代理记账行业大变!
早在2018年11月9日,财政部公布了一项文件:《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提到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列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
这份文件表明会计行业又要变天了,尤其是从事代理记账的会计,这份文件对他们的影响非常大!小编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一、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 压缩审批时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三、 精简审批材料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总的来说,程序被精简了,无论是对从事代理记账的人员还是打算开代理记账机构的人来说都是重大利好!
从文件传达的信号来看,财政部精简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表达了财政部的态度:一定要规范!
而这样的信号从10月底就能看出来。前段时间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发布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重点对代理记账做出了重点的检查,提出了代理记账行业需要专业化、规范化,再次对违规的代账企业敲响的警钟。
04
代理记账案例
小编给大家收集了3个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例1:记账不规范,公司被注销,老板并不知情,原来是代理记账公司搞的鬼。
案例2:低价的代理公司一年记账就草草几页,导致企业以后的融资、扩大和并购收到极大影响。
案例3:代理公司忘记给企业进行年报,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期又花服务费让代理公司移出。
提醒
代理记账是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的,但是选择公司,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噱头蒙蔽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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