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上一篇文章,谈谈大家最关心的“疫情期间工资的问题”

一、根据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告,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针对上班人员应当发放300%的日工资;

2、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30日为休息日,针对上班人员应予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日工资;

3、2020年1月31日以及2020年2月1日为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针对上班人员应予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日工资;

4、2020年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针对上班人员应予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日工资;

5、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目前仅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明确认定为休息日,对于上班人员应予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日工资。在我省(河北省)尚未明确对该期间予以定性的情况下,可按照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工资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河北省企业因本次疫情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