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如何成功维权?

公交车是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方便快捷价格低深受广大市民青睐。虽说它是城市车辆中的老大,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哪怕是一个急刹车都可以造成乘客骨折。受伤后又如何维权呢?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侵权与合同违约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二是为了保障车内乘客安全而采取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权与合同违约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

原告乘坐被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因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系被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公交车在行驶中刹车所致,故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受害者有权选择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之一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的相关规定,被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运营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近年来,因公交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受伤的案件逐渐增多。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范畴,承运人对于乘客负有安全与及时送达的义务。公交司机或者为了避让行人、或者因道路改造绕道等原因而紧急刹车。急刹车是为了确保车内乘客的安全,但是由于刹车的紧急,车内乘客无法预知,导致乘客在车内因站立不稳而摔伤。那么,为了保障车内乘客安全而采取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的行为,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依据本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于旅客具有告知义务,如告知乘客不要将头和手伸出窗外、扶稳坐好等安全须知。但是,该规定并未对安全义务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所以,在公交公司安全义务的理解与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争议。

小编认为,为了防止保护弱势群体理念的过度扩张、损害赔偿范围的日渐扩大,保护正常的客运合同关系,平衡双方利益,有必要对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范围与损害赔偿范围作出合理界定。

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就要从客运合同关系的法律实质出发,不能脱离这一点做任意扩大解释。客运合同关系的实质是承运人以收取费用为对价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以,承运人必须保证运输工具是安全的,不存在设备上的风险隐患。此外,承运人还必须要保证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按照交通规则、正常的操作要求等进行驾驶操作;同时,承运人还要向承运人告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例如系好安全带、不要将头与手伸出窗外等须知。此时,乘客为了自身与其他乘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要按照承运人的提示与告知,尽到相应的配合与协助义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采取急刹车。由于急刹车的事由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所以司机往往无法及时向车内乘客发出安全提示;即使承运人预知到需要急刹车而发出安全提示,乘客可能因未能及时反应这一突然且紧急的情况而摔倒致伤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但是,小编认为,不能因为急刹车的紧迫性而免除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不利于督促承运人在客运过程中注意周围的交通情况与路况信息。承运人不注意路况,在危险发生前的最后关头紧急刹车,不仅不利于保护车内乘客的安全,还可能因此影响道路上的其他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威胁到公共安全。尽管承运人多数情况下无法对紧急刹车提前预知,但是急刹车作为时常出现的情况,承运人应当有车辆预期,所以其安全保障义务仍然不能免除。承运人因急刹车而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损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可知承运人对乘客伤亡免责的事由为“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但是,不能认为除此之外的安全问题,均应该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因犯罪等问题而造成的损害,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因为这与承运人要尽到的合同义务无关,更不能与乘客支付的车费形成合理的对价。

本案中,原告在乘车时,因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交公司,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友情提醒: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简单来说,在上述公交车急刹车导致受伤的案件中,如果主张违约之诉,法院不会支持你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才会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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