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刑警谈异烟肼毒狗的法律风险

同学的老爸是一名退休的刑警,针对近期网上关于用异烟肼、木糖醇等物品毒杀流浪狗和无约束宠物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谈了如下看法:

一、 投放异烟肼杀流浪狗、无约束狗是否构成投毒罪?

要形成投毒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被侵害个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第二,投放的是符合法律认定范围的有毒物质。

第三,有投放有毒物质的主观故意。

从这三个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异烟肼肯定不是有毒物质,至少不是针对人的有毒物质,它针对的是流浪狗或无约束的宠物狗,流浪狗肯定不是公私财产,宠物狗显然也不属于重大财产,因此,用异烟肼毒杀流浪狗伤及无约束宠物狗,很难认定为投毒罪。

如果因为投放异烟肼有可能导致无约束宠物犬中毒就认定为投毒罪,那么遛狗不栓绳、不戴嘴笼更有可能伤及无辜的人,是不是更应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相对于投放异烟肼,投放木糖醇更安全。木糖醇本身是一种人用食品,无论怎么投放都不会构成投毒罪。

二、投放异烟肼杀流浪狗及无约束宠物狗,是否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损坏公私财产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财产必须有明确的物权。具体到本话题,就是如果狗主主张权利,必须给自己的狗办理证件,证明自己合法拥有。

第二,情节严重。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

由此可见,只要毒杀的不是正规办了证的宠物狗,也不会构成损坏公私财产罪。毒杀的宠物狗无法证明价值5000元以上,也不具备立案条件。

三、如何看待异烟肼、木糖醇毒杀狗的行为。

从毒杀流浪狗用的物品选择来看,提倡者最大限度选择了对人类无害的物品,因此从主观上来说,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仅仅是一种对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防卫行为。这种行为的自发产生,背后凸显的是城市管理部门的缺位。

试想一下,如果流浪犬有人收容处置,家养宠物犬强制免疫办证后才能养,遛狗强制拴绳、戴嘴笼,当狗无法对人身安全和生活秩序构成威胁,肯定不会有人吃饱了撑的去挖空心思毒狗。毒狗不需要花成本吗?

四、城市出现狗患,背后有商业利益的原因。

作为一名老刑警。80年代、90年代政府组织的打狗行动,我都参与过。那时候大家养狗就是为了看家护院,没有别的需求。无主的狗,没办证的狗(90年代后)我们采取的方式是直接绞杀或者棒杀,特别凶猛的用枪杀,当时市民都普遍理解这种行为,也没人说我们不人道,不维护狗权。作为执法者,法律是以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的。即便是现在,保护狗权也不是执法人员的职责。

现在之所以强制办证,强制遛狗拴绳,强制戴嘴笼等规定推行不下去,最大的阻力不在于养狗的人,而是在于那些靠宠物赚钱的利益团体。以上措施的推行,无疑会加大养狗的成本,会让养狗的人群减少,损害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才会制造舆论来抵制。

如果进行普遍民意测验,支持城市禁止养狗的人数能占到80%以上。支持强制免疫办证的会占到90%以上。但为何在舆论中,少数“爱狗人士”居然能占领舆论阵地?关键在于“爱狗人士”接受了宠物经济背后的利益团体的洗脑,他们人数虽少,却是有共同利益的。而支持强制规范养狗的人数虽然多,但基本都是散兵游勇,形不成声势。所以要彻底治理狗患,要学习80、90年代的“群防群治”,社区成立规范养犬监督小组,监督规范养狗行为,发现无证狗、流浪狗及时举报及时处置。

五、 发现流浪狗及遛狗不栓绳不戴嘴笼的情况该怎么办?

不用跟狗主进行劝说,如果他能自觉早就自觉了。直接拨打110报警,让警方来处理。另外还有市长热线等可以投诉的电话,一定要经常打。让有关部门认识到狗患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市民安全的隐患,群众反响强烈,就会安排相关部门去处理了。全社会形成一种“流浪狗、无证狗、无约束遛狗人人喊打”的声势、辅以法律手段去规范养狗行为,这比用异烟肼、木糖醇倒逼狗主遵守规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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