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给女人的“钱”如果分手能要回来吗?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李美丽原来是公司里的同事,天天坐在一起上班,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期间王小明多次给李美丽转款,后来因为李美丽觉得王小明长得不帅因此要求分手,王小明说分手可以你的把钱还给我,李美丽不答应,于是王小明将李美丽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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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第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小明在诉状中说: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原告借款,数额累计30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就是不还,故依法起诉。

被告李美丽辩称,原告所诉纯粹胡扯,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已经同居,恋爱期间原告王小明还在处朋友期间给被告发过红包,但均系原告对被告爱慕的表达方式,应视为对被告的赠与。综上,原被告之前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李美丽系同事关系,于2019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19年12月结束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被告共计转款30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其中2019年10月1日以“520”的形式转账1040元、2019年12月1日以“520”的形式转账7800元、2019年12月1日转账520元、2019年12月15日转账520元、2019年12月30日转账1314元、2020年1月1日转账521元、2020年1月1日转账888元、2020年1月20日转账17397元。

上述款项被告李美丽均已收到,且一分钱没有偿还。

庭审中原告又主张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50000元,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的法官再询问完原被告情况后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小明给被告李美丽的转账行为如何定性,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恋爱期间,原告王小明为表达其情意为被告李美丽转账代表特别含义的款项,如“520”、“521”、末尾数字为“8”的转账,是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慕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增进双方感情,应视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对具有特殊含义的原告转账部分,不宜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该部分款项的数额为12603元。



法院还认为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不具有特殊含义的部分,鉴于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准则,在被告王小明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被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主张,在其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该部分借款应按民间借贷处理,数额为17397元,被告李美丽应予以返还。



是俊律师提醒恋爱中的男人,男方向女方转账如果带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1314”、“520”、“521”、“888”、“666”有极大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慕的赠与如果分手,即便按照民间借贷起诉到人民法院,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最后再次提醒各位男士,如果女方要借钱一定要打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