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23时许,刘某甲(已判决)在陵川县夺火乡勤泉村“****”农家乐饭店因故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甲持砍刀将侯右手腕砍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靳某某(现在逃)持菜刀恐吓、阻止他人报警,并追逐被害人侯某某。经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右桡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菜刀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被害人侯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随意殴打并持刀恐吓、追逐被害人侯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创
2019年3月18日
来源: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