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6種遺囑方式有效要件規定的公式:
1、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遺囑人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見證人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危急情況下+兩個以上見證人——危急情況消除後+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公證機構辦理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相關法條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