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帮他人贷款需谨慎

近日,旬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份,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帮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贷款40万元,期限一年。因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签订了受托支付,40万元到原告第五某某名下后,自动转入被告李某某名下,原告第五某某向被告李某某要回10万元。借期内被告李某某还了两季度利息,第五某某还了一季度利息。借期到期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上该笔借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贷款向法院起诉,后第五某某、朱某某还上了该笔借款。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多次向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追偿借款,但是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总是推诿不还,因此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第五某某、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了让朋友或者亲人帮忙借钱,亲朋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于是极不情愿帮了这个忙。一旦借款不能如期归还,官司就会找上门。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的起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即不仅要归还借款,还会使信誉受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律。因此在选择帮助朋友出面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应多考虑好法律后果。

(旬邑法院 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