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 武汉依维柯撞车司机构成何种罪名?

12日下午2时许,武汉市洪山区江洲路万科金色城市小区门口,两名车主在会车时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依维柯司机随后驾车多次猛烈撞击对方车辆,还致附近多辆私家车受损。

一、依维柯司机的行为此番构成何种罪名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维柯司机一行为构成多罪名;现逐一解析

1、 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刑法275条)

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依维柯司机连续撞击他人车辆,导致多辆汽车发生损坏;由于还未对毁损的财物进行鉴定,但其行为确已经涉嫌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

依据该罪名的处罚可以处以

2、 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234条)

本案中,依维柯司机在公共场合连续撞击他人汽车,由于实发地点属于公共区域,流动较大,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在倒车时不慎将一名行人撞伤;其明知倒车可能发生会造成他人受伤,放任其行为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114条、115条)

通过网上视频的内容来看,依维柯司机去他人发生推搡后,驾驶汽车连续撞击他人车辆,事发地点车辆、人员较多,对不固定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了伤害和损毁,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构成本罪。

二、律师观点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作者偏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不特定的场合,针对不特定的人和财产,其连续撞击汽车的行为已经给其他人的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应当以该罪名追究依维柯司机的刑事责任。

最后,每个人出门在外都应当保持平常心去对待每件事情,凡事因三思而后行,不要让一时冲动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