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小女孩被13岁小恶魔奸杀,都谁该背负这个恶果?

据大连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身中七刀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图为被害的女孩儿)

但是,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天使坠地狱,恶魔游人间”,看到这种结果,令人感到十分气愤和万般无奈。一个如花的小女孩就这么被折磨致死,害人者却还能逍遥法外。客观上来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意是想保护未成年人免收侵害,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的凶狠程度相比于成年人有过之而无不及,犯罪既成后,受害者得不到保护,施害者却有了免受牢狱之罚的“金钟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十月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在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鲜铁可委员表示,这次修订草案把这章删除了,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间左右为难。也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审议中,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笔者诚然要给上述各委员观点大力点赞,但是,也有的委员不建议修改现行适用刑法的14周岁的年龄界线,理由是犯罪的青少年今后改好的程度明显大于成年人。笔者实在不敢苟同这种意见,首先从逻辑上讲不通,犯罪后改不改好和应不应接受处罚是两个概念,而不应该成为因果关系;其次,法律也应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脉博,现在社会的青少年偏向早熟,一方面营养供给充足使生理发育有所提前,另一方面信息化多元文化快捷渗透导致认知面宽杂提早和心理发育不平衡,个别青少年杀死一个人视同网上游戏,本案的凶手就是这种类型。如果某某委员还死守着14岁的界线,无异于无视现实世界还抱着过去的裹脚布恋恋不舍,应该说阻碍社会进步的就来自这些有发言权却不实事求是以及理性思维需要改善的人士,因此,把 “板子”首先打在这部分人身上一点也不过分。

家庭教育是人生认知的启蒙,特别是道德教育更是如此。相当一部分家长对子女养而不教,娇生惯养,认为树大了自然直。也不排除很少的一部分家长本身道德素养低下,鼠辈相传,违法犯罪是迟早的事。现代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道德根基在五岁前既已形成,因此家庭教育是基础,非常重要。所以第二板子理应拍在那些养而不教,没有正确价值观的家长身上。

第三个板子应拍在互联网的管理上,目前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小学生尤其是中学生,基本上手机人手一部,上网浏览如家常便饭,但是网上色情信息的泛滥也是人所共知,那些色情文字、图片和视频,对儿童青少年的不良刺激和诱导都是非常强大的。

学校的性道德教育也很重要,如果仅仅指望着生物课那两节“人的生殖”和“青春期发育”是远远不够的,不要指望着学校一两次的性道德教育就能让孩子获得免疫力,学校层面应构建性道德教育层级课程,通过多年的渗透滋养才可能内化成孩子们内心的价值观。当然学校教育也只有在良好家庭教育为基础,和谐社会教育为背景的情况下才会奏效,毕竟人格的形成是综合因素导致的,有些青少年在学校所受的正能量教育,有时会被社会(包含网络)上的丑恶现象瞬间击碎,这是不争的事实,不是谁所能掩盖的。人的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今天我们种下什么种子,明天就会收获什么样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