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贩卖毒品拒不承认 证据确凿“零口供”定罪


贩卖毒品拒不承认,面对证据百般狡辩,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法院用严密证据链依法作出判决。近日,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吸毒人员,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家吸食毒品,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等人并且将部分毒品交给陈某代卖,还在家藏匿了大量毒品。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在杨某家中就搜获了三百余克毒品。但是杨某到案后百般狡辩,提出家中的毒品是他购买的消毒粉用以前吸毒的袋子装着,所以才检测出毒品含量的,还提出陈某微信转账的二万余元是归还的欠款,不是毒资等辩解意见。经过合议庭的审查,有多名吸毒人员证明毒品系从杨某处够得,陈某与杨某的微信转账金额与陈某供述的购买数量、单价金额相吻合,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认为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考虑到二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杨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佳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