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起施行!威海政府投资有了“硬杠杠”

近日,市政府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政府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办法》将于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

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办法》更加坚决地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办法》增加了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设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轻重缓急等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启动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应规范审批流程  

《办法》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解决“要不要干”的问题,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的合规性、预期社会效益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要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效率,《办法》规定,列入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项目,以及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外,列入年度维修、维护计划的市政道路改建(不包括扩建、新建)、园林维护、路灯更换及维护、装修布展等项目,可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项目建议书及投资概算。


《办法》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两个角度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传递了“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要求。同时,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行为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有关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形 将对负有责任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还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威政发〔2013〕36号)自《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