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是实施共有制的温床

实体经济中共有制早已出现,比较典型的是以资本为基础的,比如西方的现代股份制公司,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也出现了基于乡族组织的共有制经济,实际上也是一种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股份制(郑振满,《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制经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混合共有制,比如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业经理人制,建立在个人贡献量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在我国,这种方式也大量出现,此外还出现职工或工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也就是说,共有制的发展趋势是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上,人才及其劳动贡献开始获得了与资本同样的地位,这种模式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制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目前对共有制的研究非常少,有限的几篇文章指出“劳动力与劳动手段劳动对象都是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要素,都是有价值的, 都是资本”(周占文,《劳资共有经济与按全要素分配的构想》。同时,可能“共有制是现今公有制模式的最佳选择之一”,并且“有一点可以明确,在私有制向公有制(全民所有)转化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私有与公有共同寓存的复合体-共有经济,这种共有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公有制的一种有效选择方式“(李澍卿,《什么是共有制_它与公有制有何区别》)。共有制应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 的原则,”这避免了“过去用按劳分配的理论否定按资分配,”也“有利于发挥私有制的优越性,限制并克服私有制的消极作用”。(潘强恩,《对共有制的深层思考》)。

目前来看没有结论,那么,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能不能实行共有制呢?我们认为是可行的。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试错成本低,受传统经济学的理论约束小。互联网平台型经济属于虚拟经济,对传统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比如土地没有依赖性。对资本有一定依赖性,但是资本耗费有天花板,也就是说,一个互联网平台的开发成本是有极限的,是可以精准测算的。举例来说,一个耗资1万元的注册功能并不会因为投了千万就在使用上更强大。在互联网平台型经济上尝试共有制并不会增加多少社会成本,也不会引起过多理论争议。

二、互联网平台型经济中资本和人是天然的盟友,大部分资本对互联网平台的估值是根据其流量,即用户数量而不是根据其产品。实际上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根本不生产产品,其首要目标都是集客。互联网平台型经济是迄今为止把“人就是资本”这样一个概念表达得最淋漓尽致的经济模式。

三、互联网的透明性能有效平衡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之间的矛盾。

共有制在实体经济中是否能够克服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某些低效率和资本主义制度中不公义呢?也许,互联网共有经济模式的发展会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