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法取得的土地再转让如何查处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7]法行字20号)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7〕176号《关于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

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适用新《土地管理法》七十四条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适用于转让双方。适用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时,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出让或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承租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

3.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转让,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

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可以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