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镇医院搬迁,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怎么补偿?

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90年代镇医院搬迁,又从开发商处购买一房屋,该房屋位于原镇医院土地上。购买房屋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原镇医院所在地拆迁,拆迁方只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标准予以补偿。拆迁方这样做合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由上述条文可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标准进行补偿。相关部门既然颁发了国有土地证,就是承认土地的性质是国有的,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如果拆迁方执意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被拆迁方应当尽快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由律师帮助维权,争取合理补偿。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相关问题,可以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点击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