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11·10”森林失火案告破!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昨天(13日)上午,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现场会在始兴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华旭初,副市长凌振伟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始兴县“11·10”森林火灾处理情况以及对有关负责人的处理决定。据了解,本月10日,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管湖村小组发生1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相关市领导到达现场指导扑救工作,市“三合一”,曲江、乐昌、南雄、仁化、乳源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共159人紧急前往支援,经奋勇拼搏、奋力扑救,当晚火势被控制扑灭。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以始兴县“11·10”山火事故为警钟,切实提高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路口和重点户”的责任机制,强化举措,严管野外用火、严查山火隐患、严肃责任追究,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灭火的第一道防线,采取多种措施,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禁火令。在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要形成及时汇报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做到因险设防、因险施策,不断加快对森林防灭火报告处置的响应速度。


各地要加大对森林违法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并公开曝光处理过程和结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逐步树立安全用火、科学用火意识。要继续加大对全域森林火灾隐患点的排查深度,继续保持森林防灭火高压态势,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始兴县“11·10”森林失火案


11月10日下午,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发生山火。始兴县公安局快速反应,立即抽调刑侦、网警、派出所等精干警力联合森林分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在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智慧新警务等手段,于当晚2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先后将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 华胜军:

经初步查明,11月10日中午1点多,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9名村民到管湖组“糯坑”山场下的稻田焚烧秸秆。焚烧过程中,稻秆燃烧到山场旁的树枝,引发山火,并蔓延至周边山场。经我局初步侦查,过火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目前,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已介入该案,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期,天气持续干燥,

森林火险等级较高。

市民需时刻注意家居用火和用电安全,

同时,切记不要在野外违规用火!



了解《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我市制定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七类野外用火行为。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条例第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台记者报道

编辑:廖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