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9〕3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闽清县贵坑水厂已停止从贵坑水源取水并停止供水,闽清县城区改由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水源供水,并以位于不同水系的闽清县坂东水厂三溪乡葫芦门水库水源作为备用水源,可满足闽清县城区供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取消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

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落实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同时,请你市继续加强对原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域内的日常环境监管,确保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与提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